商标交易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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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交易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乐山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2 08:06:00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市场的火热,商标、版权、专利的市场化程度也越来越高。而我们生活中就常有商标交易的例子,这有利于盘活商标的价值。今天,就和大家来说说商标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降低风险,以免发生不被核准或转让纠纷的情况。商标交易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一:未拿到商标证的商标是否可以转让?已提交申请并拿到受理通知书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是可以申请转让的,不过,未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被驳回的风险,转让之后,风险就会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问题二:为什么说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要一并办理转让?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乐山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不应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否则,商标交易的申请不会被商标局核准。

问题三:转让双方的相关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1、转让双方提供有效的资料。如果双方都是公司,需要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以示公司是正常经营的。如果是转让双方或单方是个人的话,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企业注销或个人死亡,在注销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则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

2、商标的地址及企业名称未同步变更将导致商标转让驳回。营业执照的信息需要与商标证的信息相一致,因此转让方的营业执照或地址有所变更的,应同时把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或企业名称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办理会导致商标转让申请被驳回。另外,转受让双方方盖章或签名需要与申请商标时的盖章或签名相符。

综上所述,大家明白了商标交易需要注意的事项吗?商标交易虽然比商标注册节省时间成本,但还是要是要注意商标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商标查询的作用,在进行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都会进行商标查询,而其查询的目的,是为了检索能够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乐山商标注册权存有冲突。那么商标查询的作用有哪些?

1、能够探明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的障碍查询是否在近似或相同商品上存在已申请或已注册的相似或相同商标注册,能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率;若存在近似或相同的在先注册商标,能够及时对准备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改或调整,或者直接放弃提交商标申请注册。

2、能够弄清楚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安全使用通过查询商标注册情况,是能够避免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侵权的行为,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是减少宣传广告费用损失,以降低经营风险。

3、能够及时发现抢注商标的恶性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化乐山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这条信息释放出许多关于未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信号,可以说对商标所有人来说是一件大好事。首先,商标注册人特别关注时间问题。除了驰名商标评审时间从8个月缩短到6个月外,还有很多流程时间需要缩短!

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发出时间由2个月缩短为1个月。

二、商标注册审查期限由8个月缩短为6个月。

三、商标转让审查期限由六个月缩短为四个月。

四、商标变更、续展审查周期由3个月缩短为2个月。

过程时间的缩短是改革的直接体现。此外,商标局明年还将增设一个合作中心。

一、基于现有商标评审合作中心的大规模审查能力,重庆商标评审合作中心于2018年4月形成了实际评审能力。同时,根据商标申请的实际增长情况,将在京外设立2至3个商标评审合作中心。现有商标评审协调中心应当按照所承担的考试任务,适当扩大人员规模和数量。

二、提高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服务水平。加快对本地商标受理窗口申请设置的审批,将原来的集中审批改为随申请一起审批。开通本地商标受理窗口网上申请权限,增加个人网上申请自助终端,扩大商标受理业务范围。安排人员指导当事人在线提交申请,增加商标业务流程信息查询、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打印发布等功能,提供商标业务咨询,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三、加强对商标审查合作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资格后评估和审查人员考试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商标工作各环节的时限要求,实现对审查人员和考试内容的双重随机抽检。加强对审查标准和工作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定期召开商标审查合作中心参加的审查业务会议,共同研究商标审查业务的重大问题,确保考试标准的一致执行。缩短时间和改进服务是商标局今后改革的两大趋势。,商标局关注电子化水平。在未来,我们将做更多的电子化。

一、2018年上半年,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将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并由当事人自行在网上打印,进一步缩短发放时间。

二、推广商标业务电子邮件。整合精简400多个商标表格,逐步实现商标业务文件由纸质发文向电子发文转变。加快电子服务和电子注册证书体系建设,提高流程信息透明度,开通短信和电子邮件提示功能,替换和优化部分送纸功能。

三、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申请方式申请商标变更、转让、续展,提高网上申请比例。

四、我们将使商标注册申请全程电子化。加快商标电子服务和电子注册证书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商标复审、异议、三年不使用注销等网上申请建设计划。2019年,全面完成商标公共服务电子系统建设。

五、提高智能商标评审水平。不断完善和优化商标注册管理自动化系统,提高评审系统的稳定性和运行速度,为确保评审效率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商标案件数据库,方便查阅历史资料。建立智能点评辅助系统,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全文检索等先进技术辅助生成点评意见。探索图形商标的智能检索技术,通过图像识别、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商标评审和检索结果,提高商标图形检索的质量和效率。

今后,商标申请受理条件和审查事项也将简化!商标局取消主要资格证书的提交要求,简化申请材料。提前发出验收通知是很方便的。论证取消相关原因审查的可行性。论证和改革商标异议审查程序。研究将异议申请的法定期限从3个月缩短为2个月,将补充证据的法定期限从3个月缩短为2个月,从而缩短了商标确认的期限。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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